南墙

不撞南墙不回头

特稿:亲历厦门“70码”一审庭审

本文作者:邱靖 • 归属栏目: 邱靖专栏 • 发表时间:2009年十一月30日

写在开头

神奇的国度总不乏雷人的语言。今天,我却亲耳恭听了又一条颇有中国特色“喜感”的话语。“被告人张源驾驶保时捷跑车夜间路过事发路段,是为了给父母买水果。”——第一被告人张源的辩护律师如是说。

“开保时捷是为了给父母买水果。”该惊人语录引得庭审现场旁听席上哄笑一片,哄笑中带着听众的不屑和愤怒,雪亮的眼睛从未紧闭。开着保时捷在环岛路飙车是为了表孝心,却夺去了另一个年轻的生命表孝心的机会。受害人邱静不仅失去了继续在各种舞台施展才华的机会,而且因这起车祸造成的脑损伤,已经无法再像常人一样生活。庭审过程中的这个小插曲,给这场人间惨剧带上了几丝黑色幽默。正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说,“被告人张源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不仅断送了邱静一生的幸福,还断送了邱静父母半生的心血。”

姗姗来迟的开庭

2009年11月21日清晨,厦门市上李公交站旁的思明区滨海法庭门口已经聚集了许多人,他们都在等候8点40分的开庭。人群中许多是厦大的校友,他们早起前来,不仅期待中国的法律能给受害者一个公道,更期待市民的出行安全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切实保障。而这一天,受害者邱静的父母足足等了一年又14天!

2008年11月7日晚,厦门大学艺术学院女研究生邱静在穿越环岛路胡里山炮台路段一处“废而不弃”的斑马线时被一辆从快车道上高速行驶的保时捷跑车撞飞,一度生命垂危。邱静后来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车祸造成她颅脑损伤、瞳孔放大、智力受损、严重失忆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而此前她是一个多才多艺的优秀学生,在钢琴、主持、舞蹈、广告等多领域都有演绎天赋,曾代表厦大赴韩国中央大学做交换生并由本科免试保研。而肇事者张源亦是厦大国际学院07级学生,肇事车辆是厦门永同昌集团旗下万鑫禾公司所有,张源之父是永同昌集团董事长,张源之母是永同昌集团副董事长及万鑫禾公司的法人代表。

当日庭审原定在一处小法庭审理,结果由于听众太多,代理审判员另择一大法庭开庭。相信此次听众之多的确出乎法庭的意料之外,但愿这种或显或隐的民意压力能使法庭在审理案件时更谨慎。

正式开庭,法官、原告、被告相继入席。原告一方为受害者父亲邱先生、委托人梁律师(女)和一位助理律师(女)。被告一方则阵容庞大,以至于被告席需要添加席位,而且这是在所有被告本人或法人代表均不出庭的情况下。原来,此案有六位被告!

众被告方人物介绍:一、被告一肇事者张源与被告二万鑫禾公司法人代表(即张源之母)均未出庭,两被告委托律师为同一人(姑且称律师A);二、被告三为某保险公司,委托律师B;三、被告四为交警队,委托人为两名交警(姑且称为交警C、D);四、被告五为公路局,委托人为律师E,另有一名公路局公务员F在场;五、被告六为施工单位建联公司,律师G。上述人员皆为男性。

特别说明的是,交警C是交警系统内相对熟知交管法律法规的人,扮演的是类律师的角色,交警一方的发言主要由他负责;交警D则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案警官,邱静之父及原告律师多次向其索要事发路段当晚视频被其以各种雷人理由拒绝。

“三国演义”

在起诉答辩阶段,便可清晰地看出场上大致分为三大阵营。以原告为一阵营,以肇事者与交警为一阵营,以公路局和施工单位为一阵营。

开场第一时间,保险公司方面律师B立即宣布在原告出具相应证明的情况下愿意赔偿,从一开始就进入打酱油阶段,此后基本只重复一句话“和被告一二一样”。

原告方认为:肇事者张源超速行驶应负主要责任,万鑫禾作为肇事车辆出借者应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付赔偿责任,交警和公路局作为斑马线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施工单位建联公司与原告不直接发生联系。诉求为张源+万鑫禾应负八成赔偿责任,交警+公路局应负两成赔偿责任,受害者邱静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负法律责任。

律师A同时扮演两个角色。他认为万鑫禾作为车辆出借者,其出借行为不是为了谋利,所以对事故不应负责任(对此原告方说张源和万鑫禾总之是一家,最后都要落到张源父母身上)。他同时认为交警方面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唯一的对事故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事故认定书中的证人证词推断张源没有超速行驶,而邱静是非法横穿马路,双方应负同等责任。交警一方认为交管部门对斑马线没有监管义务,认为张源和邱静对事故应负同等责任。(此后张源一方和交警一方全程都死咬者事故认定书的唯一合法性,否认原告方各种举证的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交警一方一直是“邱静张源责任五五开”论的坚定支持者。)

公路局一方认为公路局只是负责对道路的养护负责,对斑马线没有监管义务,对事故不应负法律责任,认为张源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邱静本人也应付一定责任。(自己撇清,两不得罪,试图置身事外)。公路局同时认为斑马线的施工是施工单位建联负责的,纵有责任也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建联认为根据现有技术无法彻底清除斑马线,而且工程已经经过交管部门和公路局的共同验收,认为自己不是本案适合的被告。

在刚开庭时,笔者与到场诸友就感觉到局势非常复杂、微妙。此案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合到一起,本身就很罕见。原告这么做本身就要冒很大风险,同时以一敌六,容易把原本并非铁板一块的被告拧到一块。

此外,每个被告都试图“祸水外引”。张源一方极力试图让原告负同等责任,而交警一方由始至终的言论都是偏向肇事者,两者立场几无二致。公路局一方一开始也强调张源超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如果张源承担更多的责任,那么己方的责任就更小。同时公路局把施工单位拉下水想让施工单位给自己垫背,施工单位想澄清自己的同时又不敢把业主给得罪了。而关于斑马线问题,交警和公路局都在强调与自己无关,但同时又保持默契没有攀扯对方。

很明显,本案的两个关键点就是车速和斑马线。原告如果主要追究车速问题,那么主要是向张源和交警开火;如果追究斑马线问题,那就得向交警和公路局开火。

而两线作战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曹操和孙权一起对付刘备”。最典型的就是“孙权”公路局一方,本来一开始是侧重于强调张源超速是主要原因,到上半场后来也跟着交警一起强调邱静安全意识不强。笔者认为两线作战是后来原告在上半场处于下风的重要原因。

两线苦鏖

上半场主要是原告举证被告质证阶段。原告律师出具的证据一共有五组,但上半场并没有出具完就中场休息。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斑马线所起的作用成为争议焦点。

在事故发生的前一分钟内,肇事者张源在快车道上驾驶保时捷连续超车,慢车道上被超车的两位车主廖某和杨某成为了事故的目击者。廖某与杨某是朋友,两车一前一后相距四五米,廖某驾驶的是宝马。廖某称自己当时车速为35码许,见到邱静时紧急刹车,杨某称自己当时车速为40码许,见到前车后灯辆也紧急刹车。廖某称自己在离邱静十米左右时开始刹车,在离邱静一米多时刹住。而张源驾车连续超过杨某和廖某,在超过廖某后撞到邱静。邱静被保时捷右侧后视镜刮到撞出五米,后视镜镜片粉碎,车右侧有严重变形。张源在撞到邱静后车子继续滑行20米以上才停下。张源事后称自己当时车速在40码到50码之间。而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是在40码。

事发后,张源将车开到离事发地点30米外的路旁(变动了事故现场),交警闻讯赶来,对张、廖、杨三人做了笔录。由于张源本人改动了事故现场,撞击点到保时捷停车时的制动距离就只能依据肇事者和两位目击者的证词了。撞击点是在旧斑马线上,旧斑马线离前方新斑马线7.7米,斑马线本身长6米。张源称保时捷在离新斑马线前方五米处停下,廖称有七八米,杨称有八九米。也就是说,即使按张源本人所说的最小值,制动距离也在20米以上。

张源自行改动了现场,交警称现场没有留下刹车痕,而且交警称张源之所以将车开走是为了怕堵住后面的公交车,所以情有可原。交警一方反复强调根据证人证词张源的车速是35码到40码,交警C说“只有正面碰撞才能计算车速,侧边刮擦很难确定具体速度,所以事故认定书中的证人证言才是唯一可以确定车速的依据。”律师A和交警C都援引事故认定书中的所谓“证人证言”,说受害者邱静在穿越马路是“低着头,快步走”,试图以此证明邱静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导致事故。

在原告律师出示的照片上,新旧斑马线从肉眼上判断并无区别清晰可见,是废而不弃,监管部门未尽责任。交警C称旧斑马线以通过绿化带隔断、凿除凸出部分等措施来表现废弃,而且旧斑马线并没有配套的红绿灯。公路局的代理律师E称“2008年1月的改造工程验收合格,旧斑马线重新露白是由于汽车碾压雨水冲刷所致。”建联代理律师G称“根据现有技术根本无法彻底清除旧斑马线。”诸被告同时称,邱静作为厦大学生,应当熟悉厦大周边环境,有能力辨别新旧斑马线,邱静本人违法交通法规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当交警C说道“新旧斑马线夜间的反光效果是不一样的,夜间驾驶的张源看不清旧斑马线是很正常的。”律师E当时一拍大腿,仿佛豁然开朗。因为旧斑马线果真有昼夜反光效果差别的话,是对公路局非常有力的一个证据。原告律师援引张源自己的说法,“张源他连新斑马线前移了几米都知道,他怎么会不清楚事发路段的路况?”

原告律师举证的证据被律师A和交警C在质证中屡屡否定。如原告出具的事发路段新旧斑马线及交通标识的照片,被律师A和交警C认为“白天拍的照片和夜晚的情景不具备可比性,所以没有关联性。”此前由厦大、交警、受害者、肇事者诸方联席的听证会的发言索性被被告视为不具有合法性。公务员F当场称,不是什么机构都可以擅自组织听证会的,“该通报会根本不能称为听证会。”原告方所作的对厦大胡里山周边师生居民做的关于斑马线的调查问卷结果被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面进行的,不具备真实性。原告方请医院、公证处等做鉴定、医疗记录、公证等亦被被告们以“不是第一现场”“原告单方面进行”等为由“不予确认”。当原告律师提到邱静出事之后不久在同一地点又有另一厦大女生在“废而不弃”的斑马线上撞死时,交警C称另一事件的真实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总之被告们的招数就是,能否定你真实性的就否定,否定不了真实性的就称“肯定其表面真实性,但认为没有关联性”,否定不了关联性的就认为“不具备合法性”。总之他们来来去去就是要以交警出具的有利于张源的那份事故认定书为准,对于其他证据一概不认。

对于滑行距离,交警C称“40码的车速制动距离是11米”(这个学过高一物理的同学都能算),“张源在撞击邱静后需要一两秒的反应时间”。交警方面在庭审时的表现,仿佛他们不是来撇清自己在斑马线问题上的责任的,更像是就车速问题和邱静责任问题来做原告一张源的证人的。

原告律师当庭就十分愤怒,她对交警C说“连张源自己都承认在40码以上,你却处处要将车速压倒40码以下。别说40码,就算以张源自己所称的最小的制动距离也在20米以上,他的车速应当在70码以上!这是我一个外行人在你们这些专业人士面前班门弄斧都能算出来的!”

公路局和建联这两方随后也表示赞同被告一、二、三的意见,认为事故认定书是唯一能反映第一现场真实性的文件,同时由于出自交管部门,所以只有事故认定书具有合法性。

时至中午12点,代理审判员宣布中场休息,下午1点重新开庭。

当时,笔者与范、陈、魏诸君就坐在听众席第一排右侧,离被告席不到两米。眼见交警C洋洋得意吊儿郎当的样子,仿佛成竹在胸。而听众席上邱静的母亲则神色黯淡。离席的人群中一片失落丧气之声。

中场休息

中午众人吃午饭时,普遍对一审表示悲观。老范说,“现在那些被告已经都联合起来了,连公路那边都把火力集中到原告这边了。”公路局方面的律师E在起诉答辩阶段时就说过“新旧斑马线相距仅7.7米,以张源当时的状况,即使是行走在新斑马线上的行人都有可能被他撞到。”可到后来“孙权”从各打五十大板变成主攻“刘备”了,律师E到后来也跟着律师A和交警C强调邱静是“低着头,快步走。”。老陈当时就说,“今天中午那伙人说不定还是坐一桌吃饭的呢。”

纵观上半场:

法官打呵欠,书记忙速记;保险打酱油,交警放狗屁;

公路观虎斗,施工在看戏;被告在逍遥,原告在哭泣。

可气可忧可悲可叹。

审判长发威

 “说好下午1点开庭你们迟到,原告发言你们不好好听,还在下面交头接耳。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你们这样是不是不合适?”

——审判长质问交警

午饭后,我们又回到法庭门口静候开庭。开庭前15分,门卫开始听众登记,众人鱼贯而入。我与诸友最早进入法庭,坐回第一排右侧的位子。只见书记员还在忙着打字整理庭审记录,实在敬业。原告方亦是早早到场,而反观被告席上,只有保险公司那哥们提前到了。而听众席上人数比上午少了一大半,但仍有三四十人。留下来的这些人都在等待一个结果,“低着头,快步走”这一面之词是否会成为受害者与肇事者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理由。

1点整,三位法官准时出现,正欲开庭,却见被告席上还空着几个座。这时交警和公路局的人才匆匆赶到,嘻嘻哈哈的还在谈论着他们的午饭(虽然我不知道是否是大鱼大肉,但可以联想)。其中交警C刚坐下,马上起身脱下夹克离开被告席去上厕所。审判长脸上露出不悦之色。

代理审判员又问张源的被告律师以及交警,“你们的答辩词怎么还没交上来?”这个问题,她上午开庭前已经问过一遍了。律师A上午说只有电子版,交警索性说没有。可到了下午,律师A说答辩词中午来不及打印。

随后依旧是原告举证被告质证阶段。原告律师主要就索赔款项进行举证,如有关邱静父母的职业证明及其收入的证明,邱静本人以往代言广告的收入的证明,邱静父母为照顾邱静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营养费、护工费的发票收据等。双方的争议主要在误工费和交通费上。具体的讨价还价笔者在这里不赘叙。

律师A听得比较认真,质证积极。因为涉及最后的赔款数额,所以双方各自陈词,拉锯中。期间,被告席上有两三人还经常未经合议庭同意就打断原告律师的发言。

由于关于具体款项的拉锯十分冗长,现场少了些上午唇枪舌剑的气氛。听众席上也有人恹恹欲睡。当律师A结束质证发言,将要轮到交警C时,交警C由于刚才没有仔细听,于是就与旁人交头接耳想询问情况。

本来寡言少语的审判长突然发威,喝问交警:“被告注意一下。说好下午1点开庭你们迟到,原告发言你们不好好听,还在下面交头接耳。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你们这样是不是不合适?还有,以后发言要经过法官同意,不能擅自打断原告的发言。”

听众席上许多观众暗暗点头。而之前趾高气扬的交警C至此收敛了许多。

两个男护工

随后的被告举证原告质证阶段,原告律师发挥得越来越好。

首先是张源的代理律师A举证。律师A说,张源的母亲在事故后为邱静垫付了20多万元的住院费,并在11月7号到1月7号为邱静聘请了两位护工和一位医院的护理。那名医院护理是一名女护士,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可实际上,那两名护工都是万鑫禾的员工,而且都是男性,张源之母由于工作繁忙所以请两名公司员工代其在医院现场,所起的作用只是支付款项,最多买点水果之类;而且两名护工的护工费也是万鑫禾公司自己出钱,自己的员工拿回去。可律师A称被告一要求在原告索赔费用中扣除这笔护工费。

原告律师称“邱静是一个姑娘家,她生活不能自理,实际上都是她的父母在照料她。这两个万鑫禾员工所谓的护理根本没有起实际的作用,我们对此不予认可。”

同时律师A提请合议庭要求原告出具能证明邱静父亲收入状况的完税证明,合议庭要求原告在一周内出具。

路人皆知的伪证

 “来,你从专业角度跟她说一下!”

——交警C对交警D说

肇事者代理律师举证完毕后,先后轮到交管部门举证。至此,原告律师紧紧抓住被告们心虚的救命稻草——那份漏洞百出的事故认定书。

稍有常识的人都清楚,一辆快车道上的保时捷,连续超过慢车道上的两辆车(而且其中一辆是宝马),慢车道上的这两辆车车速都在35码和40码左右,保时捷刚超过宝马就撞到了受害者并滑行20米以上才停下,请问,肇事车辆的车速可能在40码以下吗?

交警C坚称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以及事故认定书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原告律师肯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但是对事故认定书中一些涉及车速的信息的真实性理所当然地提出质疑。梁律师说,“张源自己称撞人时马上刹车,而交管部门却说反应时间需要一两秒。40码是该路段的限速车速。如果张源的车速是在40码以下,那么你就是冤枉了张源(指没有马上刹车);如果车速在40码以上,那么张源就是违法超速行驶。这是你无论如何都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

交警方面虽然极力试图为张源开脱,但是他们的漏洞太明显,因为滑行的制动距离就是张源超速的铁证!张源和两位目击者对张源的停车位置说法虽有差别,但即使按最短的距离计算也有20米。交警自己都承认40码的车速制动距离为11米,那么现在滑行距离有20米以上,张源的车速有多少呢?

交警竭力说张源需要一两秒的反应时间然后才刹车,试图以此证明张源撞击时的车速不超过40码,但如果是这样,张源根本不可能一下子超过杨某和廖某的车然后撞人!

原告律师同时质疑,“你交警说张源改动现场是为了给后面的公交让道防止堵车,可是旧斑马线旁就是胡里山公交站,公交都停靠慢车道上,而张源的车是停在快车道上!”(这点老范之前也想到了。)也就是说,张源变动事故现场虽然称不上逃逸,但根据交管法规已经必须负全责。

梁律师的质问振聋发聩,“你们交警做出这样的结论,要么就是粗心大意,要么就是别有用心!”

交警C连忙解释由于不是正面撞击所以无法判断车速。交警C明明理屈词穷,招架不住了,于是色厉内荏地对身旁的交警D说“来!你从专业角度跟她说一下!”

行政机关互踢皮球

“我们交管部门不是道路设施的所有者,只是协调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一种宏观管理。”

——交警代表如是说。

“公路局的职责是负责道路的养护,对斑马线没有监管职责。改造工程是施工单位和城管办签订的。”

——公路局的代理律师如是说。

“斑马线到底由谁监管,你们交管部门和公路局都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如果都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又在改造工程的验收文件上盖章签字,你们公益行为啊?”

——原告律师质问交警和公路局。

关于斑马线的监管职责问题,交管部门和公路局委托人先后举证。结果这两个部门的委托人玩起了踢皮球的把戏。交警C和律师E引经据典,力图证明交管部门、公路局与斑马线的监管职责无关。

交警C主要强调交管部门不是道路设施的业主,他说“我们交管部门不是道路设施的所有者,只是协调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一种宏观管理。”

随后律师E也引经据典,“公路局的职责是负责道路的养护,对斑马线没有监管职责。改造工程是施工单位和城管办签订的。”他说公路局的职责是清理绿化代、填补路面坑洞、修理路缘石等等,但对斑马线则避而不谈。他还强调改造工程的合同是施工单位和城管办签订的,公路局只是参与了验收,但不负有监管职责。

两个行政单位的部门互踢皮球,但又不想撕破脸,既想撇清自己,但又不好明了把责任推给另一个行政机关。律师E更是绝了,感觉如果交警和公路局继续互踢皮球,总有一个要接着,索性想把球踢到天上去,让城管办接着。(城管办的人要是知道了,肯定觉得公路局不地道。)

原告律师大怒:“斑马线到底由谁监管,你们交管部门和公路局都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如果都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又在改造工程的验收文件上盖章签字,你们公益行为啊?””、

这时连合议庭的法官都看不下去了。不仅此前主审的代理审判员发言询问被告,就连此前没有发言的审判员都发问了。审判长索性问道:“交管部门、公路局的职责、义务,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你们难道自己都说不清楚吗?”

交警C勉强应道:“我们负责的只是一种宏观管理……”

律师E说:“公路局只是负责养护。改造工程的合同是施工单位和城管办签的。”

律师G说:“我们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施工,而且工程早已经过城管办、交管部门和公路局的共同验收……”

原告律师大声质问:“08年1月完工的工程,才不到一年就失效了。厦门平时就很少下雨,你们说雨水冲刷。是不是你们行政机关所谓验收合格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梁律师精彩陈词

 “张源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不仅断送了邱静一生的幸福,还断送了邱静父母半生的心血。”

——原告律师如是说

随着举证质证环节的结束,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代理审判员归纳了双方争议的三个焦点:车速的数值、斑马线由谁监管和误工费。

梁律师在辩论阶段的陈词十分精彩,这是7小时庭审中唯一一次获得掌声的发言。由于庭审现场不能带录音设备或摄像设备,笔者只能凭仅存的记忆,却也难以完全复原梁律师当时那段精彩的发言。

当她说她刚接手这个案子时心里非常难过,她用四个字概括受害者——才貌双全。“这样一个才貌双全、前途无量的姑娘,就被张源一脚油门给踩碎了。”她还作了一个比喻,“打碎一个普通的碗,和打碎一个珍贵的瓷器,痛心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虽然这个比喻未必十分恰当,却也能表达出一种人之常情,因为我们作为普通人不可能对任何的人和事都一视同仁。

其中她澄清了一个关键,就是此前交警所提的旧斑马线反光效果的问题。这个关键的澄清,也解开了我上午自己也没想到办法反驳的一个困惑。或许旧斑马线的反光效果对于十米开外的司机张源来说的确不清楚,张源看不清情有可原。但是对于近在咫尺的行人邱静来说,旧斑马线的白道道依旧是清晰的。对于不同距离的司机和行人,反光效果是不同的。也就是张源看不清楚旧斑马线的真实性并不能推导出邱静看不清旧斑马线这个结论,从而更不能因此断定邱静非法穿越并据此就得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她对她在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阶段反复强调邱静本人取得过的各种成绩,列举有关邱静生平的照片、证书和各种资料做出了说明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上午时合议庭和被告都认为梁律师举证过于冗繁),她认为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索赔并不过分(虽然与事故认定没有关联,但对精神损失索赔有关联)。

她最后说道,“张源的母亲(曾被评为‘厦门十大母亲’、政协委员)曾说‘要把培养孩子当作一生的事业来做’,张源母亲本人也参与过很多的慈善活动。那么请问张源的母亲,你能否把你的爱心也分一些给邱静以及她的父母呢?”

听众席上顿时响起雷鸣般的掌声。

笔者不禁感叹,商界翘楚为企业形象考虑而参与慈善公益本来无可厚非,然而庙堂上的形象与现实生活中的本心本意却有如此之多的差距,岂不令人唏嘘!

被告们最后的苍白

“张源驾驶保时捷跑车路过事发路段,是为了给他的父母亲买水果!”

——律师A如是说

梁律师刚发完言。律师A自然感受到了压力,于是他也试图用动之以情的方式来打动合议庭和听众。他说张源也只是个19岁的孩子,事发之后并没有逃逸,但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张源的母亲也为受害者邱静垫付了住院费等等。但说着说着,律师A却抛出了一句雷人的话:“张源驾驶保时捷跑车路过事发路段,是为了给他的父母亲买水果!”听众席上一片大笑。

客观地讲,该被告辩护律师今日庭审的确表现不俗,谈吐清晰、语速稳健、修辞中的,确实经验老道,也不算辜负被告方的委托。他已经尽力了。

而交警方面也亮出了底牌。笔者认为,客观地讲,交管部门不是道路设施的业主,公路局才是斑马线的业主并对斑马线的监管负有主要责任。但是交警和公路局都是行政机关,彼此不好撕破脸皮,所以两者此前虽然极力为自己开脱但都没有攀扯对方。个人认为交警方面主要的角色本身就是张源方面的证人角色,而不太像被告。但是原告律师将交管部门也一起告了,的确是有策略上的考虑。因为如果原告不告他,交管部门恐怕根本就不愿意出庭,哪怕是作为证人身份。交警C到最后虽然没有明说,但其实都是在向原告暗示:反正不是我负责的,你该明白找谁算帐了吧?

公路局方面,律师E看见交警方面撒手了,也只好尽量地把球往天上踢,想把责任转移到城管办或者别人身上。

而施工单位建联的确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律师G再次强调建联不是本案适合的被告。然而律师G突然大放厥词,说出了一些在我看来很欠扁的言论:“邱静之所以走旧斑马线,有三个原因。一是个人的惯性,二是从众心里,三……”我当时就在想,你TMD隔岸观火闭嘴不就完了么?关你P事。看来建联在本案中虽然被公路局拉来垫背,但是又想在最后关头讨好一下业主,毕竟以后还要生意来往。哎,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

写在最后

当庭没有宣判。代理审判员最后问原告和被告是否同意庭外调节。邱静的父亲当庭表现出了调解的意向,但律师A则表示需要回去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总之,结果还要下周才能出来。

笔者想说的是,此次庭审中出现过两次哄笑一次鼓掌。两次哄笑是对被告的,一次鼓掌是对原告律师的。这些听众看似微不足道的表现或许会对合议庭以及被告本身都会起一些作用,虽然笔者不敢妄自断言听众一定能发挥多大的影响。

然而,去庭审现场当听众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一个公民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一切是看你是否愿意参与。本案中我个人最气愤的还不是被告席上踢皮球的行为,因为踢皮球也不过是那些人为委托人各尽人事罢了。然而我最难以容忍就是交警方面在事故认定书上对张源车速做出所谓35码到40码的结论,这是公然撒谎,公然放狗屁。行政机关的代表在庄严的法庭上、在庄严的国徽下依旧面不改色地公然撒谎,是可忍,孰不可忍?

我见证了原告席上精彩的大反攻,也见证了被告席上金钱、公权的代理人们的嘴脸,不虚此行。对于我个而言,或许最心惊肉跳的就是在一天的时间内反反复复地听到周围的人都在提到一个和我同姓而名又同音的校友的名字。恍惚我想到了许多场景。唯有一种心情:去年,他们把给邱静撞了,我没有说话;如若,明年,他们把邱靖给撞了,谁来为我说话?

笔者没有多余的呼吁和赘叙,只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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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条评论 »

  1. 让人气愤的国家机关呐。

    或许那群律师不要用编号,用律师(保险),律师(张源)等来表示会让文章更清晰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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