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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强奸不会造成精神损失

本文作者: • 归属栏目: 邱靖专栏 • 发表时间:2009年十二月31日

2009年12月11日,李蕊蕊案一审宣判。对安徽籍上访女青年李蕊蕊实施强奸的黑宾馆看守徐建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八年,法院同时判徐建向李蕊蕊赔偿2300元。

赔偿明细:交通费457.2元、医疗费1145.4元、就医住宿费504元、误工费194.3元,共计2300.9元。对于李蕊蕊索赔的精神康复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受害者李蕊蕊及其家属都认为赔偿太低。

【网易-京华时报】李蕊蕊案一审新闻报道链接如下:

http://news.163.com/09/1212/11/5QB1QS5L000120GU.html

实际上,李蕊蕊案不只是一起普通的强奸案。强奸地点是在非法羁押访民的黑监狱——聚源宾馆,强奸犯徐建是河南省桐柏县驻京办聘用的黑监狱看守。

2009年8月4日凌晨,北京丰台区马家堡的聚源宾馆发生一起“越狱暴动”,数十访民砸开铁门,逃出黑宾馆。这些人不知怎地竟碰巧遇到了南方周末的记者,李蕊蕊案始得以大白于天下。原来,8月3日当晚李蕊蕊被驻京办工作人员带进聚源宾馆予以羁押,次日凌晨就被“看守”强奸。强奸的发生引起了原本甘为鱼肉的各省访民同仇敌忾,他们才愤怒地团结起来实施“越狱”。

8月初,南方周末记者杨继斌报道了李蕊蕊事件,他因此被ZXB勒令写检查(这已经是很轻的惩罚了)。

杨继斌报道驻京办黑宾馆强奸案(李蕊蕊事件)的原文链接如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ad41390100fib1.html

8月初,即有业内前辈告诉笔者,李蕊蕊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恶劣程度不亚于当年的孙志刚事件。由于临近国庆一甲子大庆,此事被弹压甚严,传播受到很大限制。前辈告诉笔者,本案有三点是极易引起民众公愤的:一是李蕊蕊的女青年身份,二是李蕊蕊的访民身份,三是聚源宾馆属于非法监狱。

众所周知,位于北京南二环的中央信访接待办公室门口,多年来聚集着来自各省的访民。业内前辈称,滞留在北京的访民已超过六十万。而中央信访接待办公室附近的北京南站、陶然亭、右安门、虎坊路、马家堡、洋桥一带甚至因此蓬勃发展起访民产业来。

这些访民产业自有低端、中端、高端之分。

低端的访民产业大概就是陶然亭立交桥桥洞里那些路边摆摊的,兜售着一套套文件材料,里面都是去北京各大衙门的路线图、涉访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联系电话、注意事项之类。这些文件材料一套也就卖一两块钱,笔者问摆摊者生意好不好做,摆摊者说生意不好做,因为访民大多没有钱。

中端的访民产业大概就是北京南站、陶然亭、右安门、虎坊路、马家堡、洋桥一带的小旅馆,他们专门做新访民的生意(老访民早就被榨干了)。笔者走访过几家这样的小旅馆,这些旅馆似乎已经形成了隐性的行会或者是心照不宣的“行价”。在8月初的时候,“行价”是双人间一天60元。

高端的访民产业自然就是和各省各地驻京办有“特殊业务往来”的黑宾馆了。各省驻京办各自有专员专车去对付这些访民,把人抓到了就关进这些黑宾馆里,自有“看守”看管这些“犯人”。然而访民常常不怎么“乖”,于是“看守”有时自动转化为打手。黑宾馆大多散布于北京南站、陶然亭、右安门、虎坊路、马家堡、洋桥一带,李蕊蕊事件后,部分驻京办把人员转移到房山、大兴这些远郊羁押。

其实黑宾馆也是这一两年才出现的。原本北京存在大量的上访村,尤以丰台区、宣武区最多,许多访民就躲在大杂院、城中村里头。08年北京要办奥运,为了维护北京首都和谐光辉的形象,为了防止蓬头垢脸的访民在老外面前给中华盛世气象抹黑。所以各地驻京办奉上峰命令要将这些访民收容起来。黑宾馆故而应运而生。

各省各市各县驻京办的人力和财力也各不相同,有米一点的驻京办有专门的小黑车和专门的“捕快”,没米的驻京办就常常得委托京城的派出所出面帮忙。帮驻京办抓访民是陶然亭派出所和右安门派出所干警捞外快的重要渠道,性价比之高不亚于扫黄打非。

吴思先生在《血酬定律》一书中曾提到过一个概念“灰牢”。“学习班”“小黑屋”“黑宾馆”都属于这种说黑不黑黑说白不白“灰牢”,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由合法的国家机关设立的没有法律依据的监狱,因此很“灰”。

《纽约时报》北京分社的摄影记者杜斌老师历时八载,写成了一部堪称当代“三吏三别”的图文书——《上访者:中国以法治国下幸存的活化石》。中国政法大学的萧瀚教授为之作序《上访者:中国的司法难民》中有这样一段话:“对于那些尚未被迫害得山穷水尽的上访者,我只有一个劝告,回家去,过你本应该过的生活,上访没有光明的前途;至于那些不获得正义就没法活下去的人,我的劝告是,不必上访,上访是一条缓期死路,如果你打算‘不正义,毋宁死’,那你要想好,没有人会为你承担後果。”

笔者没有多余的话,在此推荐大家看三本书——施耐庵《水浒传》、吴思《血酬定律》、杜斌《上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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